裁判文书网竞业协议相关案例分析
根据联合早报消息拼多多被指滥用竞业协议 向离职员工索赔巨款 | 联合早报,拼多多再一次因为竞业协议被推上舆论的风口。
另外还在推特上看到了一个企图以自杀威胁拼多多停止索赔的用户,实在是有些感到悲哀,这些受过高等教育进入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年轻人,毫无契约精神,法律意识淡薄,出了事就撒泼打滚,甚至会为了拒付几十万元赔偿金以死相逼。
总结
本文主要选取了六个案例,简单了解一下竞业协议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因为内容冗长,就把总结性的文字放在前面吧。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互联网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基本都会按照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但是员工大多都是领着补偿金去违约,所以基本都是败诉。法庭为了照顾劳动者,往往会酌情减少赔偿金。
如果横向对比,可以发现拼多多是最邪恶的公司,竞业范围大,竞业时间长,索赔金额高,手段几乎都是跟踪监控,十分下作。虽然从公开的裁判文书看,拼多多基本都依照合约支付竞业补偿金,被起诉的员工基本都是高管或者高级技术人员,没有太多不当行为。但是根据网络上一些用户的信息工作8个月离职被索赔26万,女员工崩溃失联,PDD滥用竞业协议? - 知乎,基层员工离职后也会被竞业协议限制,被索赔巨额赔款,确实是非常不地道。看过《罗生门》的都知道,任何一个当事人的陈述都不能客观反映事实的真相,比如这位自称要自杀的员工,显然没有披露其到底入职了哪一家互联网公司,如果其没有入职竞争公司,自然是不需要赔款。况且拼多多在行业内臭名昭著也不是一天两天,你选择与恶魔做交易,自己就要万分谨慎。相比而言字节跳动则较为温和,不会索取过高的赔偿,竞业期限也较短。
注:其他当事人 [[Articles from who worked for PDD for 8 months and was acquired for a compensation of RMB 260K|在拼多多工作8个月被竞业被索赔26万的当事人文章]], 微博-码代码的喵-索赔 450 万
竞业协议设立是为了保护企业,防止企业通过挖墙脚的方式恶性竞争,比如早期华为就曾经开大巴在爱立信楼下守候,拉出了一个本土 ICT 巨头。所以这种协议的主导权必须在企业这一方,企业在员工不参与劳动的情况下,支付了工资的 30% 以上作为该协议的对价,如果员工想解除就解除,这个协议存在也失去了意义。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启动竞业协议的成本较低且无人监管,竞业协议实际上已经成了企业欺压员工的手段。具体表现为:
- 竞业范围被无限制扩大,很多基层员工并不知道什么机密,也会被竞业限制;
- 竞争企业的定义没有标准,所以拼多多这样的企业可以将所有公司都列为竞争企业;
要破这个局其实非常简单,针对这两点运用一下惩罚机制即可。
为了防止竞业范围被扩大,可以规定月薪高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员工才能签订竞业协议,因为启动竞业协议意味着公司认为这个员工知道很重要的事情,月薪没有达到十万,在企业内基本都是可有可无的状态,你说你很重要我都想发笑😄。为了防止企业胡乱定义竞争企业,可以规定竞争企业必须在合同载明,非载明不可认为存在竞争关系,竞争实体名单有更新需要告知员工。在支付竞业补偿的时候,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当与竞争企业数量相关,每增加一个竞争企业,竞业补偿金都会增加,这样企业就会审慎处理竞争企业的名单,仅仅限制竞争关系非常明显的几个企业。最好是指数递增,如果线性递增,肯定会有些企业财大气粗直接在名单上加一百个头部科技公司。
案例一:张某与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主要事实
2019年9月15日, 张某入职拼多多,职位为招商部门招商总监;
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竞业协议不属于滥用
2021年10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经安排,张某劳动关系转入某某公司3的关联公司寻梦公司;
2021年12月31日,张某与寻梦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
2022年6月6日-21日,拼多多连续多日跟踪张某,掌握其驾驶车辆离开小区到上班地点之间往返的轨迹和具体的时间点,并且进行了公证。
2022年8月8日,拼多多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张某:1.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1,774,052.25元;2.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022年10月20日,该委裁决:一、张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某公司3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1,774,052.25元;二、张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停止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某某公司3、张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
截止2021年10月15日,拼多多关联公司XXInc.张某已获得行使XXInc.授予的股权激励收益为1,774,052.25元。
判决
2023年8月2日判决:一、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拼多多 1,774,052.25元;......
评价 ✅
简单来讲,张某先在拼多多工作,离职后在一个电商公司工作,但是频繁出入京东集团,最后被法院判决违反竞业协议,需要归还其获得的拼多多股票收益 177 万元。
张某虽然辩解自己是在小公司兼职,为京东提供端茶倒水订机票服务,这明显是睁眼说瞎话,京东这种公司不会需要他来订机票,张某违反竞业协议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这个案件虽然赔偿数额夸张,但是判决实际上非常公正,其赔偿也是事先有约定的,赔偿金是来自于股票收益,这只能占其工资的一小部分,没有网络上讲的“付费打工”那么离谱。
案例二:杨洋与胡桃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主要事实
杨洋于2019年6月30日与拼多多签署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
2021年9月28日,杨洋离职并签署了竞业限制通知,载明原告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并对竞争业务、竞争公司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同时原告应当披露就业状况并予以报备,亦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原告离职前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计算24个月工资的总额等;
拼多多按杨洋税前月基本工资39,833.33元的30%即11,95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4月30日竞业限制补偿金合计84,446.67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由上海中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杨洋从拼多多离职后进入了快手工作。
拼多多跟踪杨洋,获取了杨洋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2日连续7个工作日上午10时至11时之间骑电动自行车进入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停放好电动自行车后,从大楼一层标有BA字样的入口处进入大楼,晚上20时30分至22时48分之间骑电动自行车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的视频进行证据保全。
2022年7月4日,被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原告: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4,446.67元;2、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650,347.52元;3、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22年9月5日,该委裁决:一、原告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84,446.67元;二、原告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955,999.92元;三、原告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通知书;四、对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判决
一、杨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胡桃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84,446.67元;
二、杨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胡桃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55,999.92元;
评价 ✅
杨洋这个属于是故意违约,因为拼多多在其离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竞业协议补偿金,但是他去快手继续上班,后来被法院认定为违反竞业协议,判决本身并无不当。
但是拼多多和快手是否构成竞争关系,这个我还是持有保留意见的,既然其业务都有电商服务,可以认为是构成竞争关系;但是在普通人的认识中,快手实际上最主要的业务是短视频,和拼多多的主要业务不一定重合。不过考虑到杨洋的职位是高级产品经理,其进入快手公司很可能帮助快手复制拼多多的产品模式,认定竞争总体上没有太大问题,因为根据快手 2023 Q3 报告“线上营销服务占比52.6%,直播业务占比34.8%,其他服务占比12.6%”,可以看出电商实际上已经是快手的主营业务。
但是我认为这里仍然有进步空间,杨洋也有可能并不清楚拼多多和快手有竞争关系,无意间发生违约。企业实际上在合同载明竞业公司的具体实体清单,同时定期更新清单并且重新签订竞业协议,这样肯定比通过模棱两可的推断来认定竞业关系更加令人信服。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拼多多按照总包计算索赔 1,650,347.52, 法庭按照 Base 计算判决赔偿 955,999.92,我认为是一种法外开恩的做法了,既然拼多多和快手形成竞争,同时杨洋违约事实成立,严格按照合约,根据总包计算年薪赔偿 1,650,347.52 才是更加公正的做法。
案例三:胡桃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晓辉其他劳动争议
主要事实
罗晓辉于2020年9月10日进入胡桃街公司处工作,罗晓辉在拼多多(胡桃街)担任“多多买菜”项目的区域经理。
罗晓辉于2021年8月16日因个人原因从胡桃街公司处离职。
胡桃街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罗晓辉支付了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645.16元。
罗晓辉于2021年8月中旬离职后,胡桃街公司即发现其于9月起连续两周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出入美团品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208号众运大厦C座(以下简称众运大厦C座)的办公场所美团大楼工作。(拼多多酷爱跟踪)
原告胡桃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二项,要求判令罗晓辉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237,770.72元。
判决
一、被告罗晓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桃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768,000元;
二、被告罗晓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胡桃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645.16元;
评价 ✅
拼多多的多多买菜和美团的“小象买菜”竞争关系明显,罗晓辉 8 月离职,9月入职美团,这显然是先找好了下家才跑路的。拼多多履约支付了竞业补偿金,索赔 1,237,770.72 非常合理,最终法庭法外开恩,判决赔偿 768,000元无不当。
案例四: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廉婷劳动争议
主要事实
廉婷于2017年7月24日入职字节跳动公司,担任今日头条头条号产品经理,双方签订有期限自入职之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后续签至2021年7月23日。
廉婷于2018年12月17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当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廉婷竞业限制期限为六个月。
廉婷于2019年1月入职腾讯北京公司。
字节跳动通过如下证据证明廉婷入职腾讯(显然是通过跟踪取证):
- 快递记录两份。显示字节跳动公司分别通过EMS及京东快递向收件人为廉婷,地址为北京海淀区三环到四环之间知春路68号领航科技大厦7楼腾讯企鹅号邮寄快递。
- 照片及视频。照片显示领航科技大厦7层是腾讯“企鹅号”业务的办公地点,视频显示2019年4月3日上午10:50左右廉婷自行刷卡进入领航科技大厦7楼腾讯“企鹅号”办公区域。
字节跳动请求判令1、廉婷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3138.46元;2、廉婷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90184元。
判决
一、廉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7万元;
二、廉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1374.08元;
评价
相比而言,字节跳动比拼多多要仁慈许多,竞业期限仅有六个月,赔偿金额元仅仅为大约 6 个月综合工资相当的 290184 元。
且竞业协议附件明确列举了竞争单位清单,包括“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由廉婷签字认可。可以说明廉婷肯定明知腾讯为字节跳动的竞争公司,被判败诉非常合理。
案例五:阿里巴巴(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峰劳动合同纠纷
主要事实✅
2018年12月1日,孙峰与阿里A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峰从事高级运维工程师工作。后孙峰转入阿里巴巴公司工作。
2021年8月18日,孙峰签收阿里巴巴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阿里巴巴公司以孙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经阿里巴巴公司调查取证发现,孙峰于2021年1月17日至1月21日期间连续五个工作日佩戴印有“ByteDance字节跳动”标识的员工工卡进入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999号科技绿洲24号楼的字节跳动公司大楼。(酷爱跟踪)
阿里巴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峰:1.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720,232元;2.退还阿里巴巴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00元。
判决
一、孙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阿里巴巴(上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60,115.96元;
二、孙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阿里巴巴(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00元。
评价
竞业合同无争议,同时法庭也法外开恩将赔偿金降低了 50%,总体是一个很合理的判决结果。
案例六:史骁雄与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主要事实✅
史骁雄原系字节跳动公司员工,于2017年1月9日入职,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2021年1月8日。史骁雄的岗位为产品经理。
2018年4月18日,史骁雄因个人原因从字节跳动公司离职。离职前一日,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史骁雄在离职后12个月(即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字节跳动公司向史骁雄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至2018年11月30日,字节跳动公司向史骁雄共计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693.09元。
史骁雄从2018年5月离职后,一直由壹泽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个税,该公司为“腾讯”公司的关联公司。 (本案没有通过跟踪取证,而是通过社保关系发现其入职竞争公司,主要还是当事人太过自信大意了。
字节跳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史骁雄向字节跳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693.09元;2.史骁雄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91667.3元;
判决
史骁雄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字节跳动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91667.3元,并向字节跳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693.09元。
评价
腾讯和字节跳动竞争关系明显,同时字节跳动履约支付了竞业补偿金,注明腾讯属于竞争企业,无任何不当,赔偿金额也比较合理。
延伸阅读
十地法院审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法律研究报告(2019-2021年)连载之二 - Employment Litigation/ Tribunals - China
[[Competitive Agreement Cases on China Judgment Document|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