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r 谈治国理政:论治安管理中的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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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我的一位朋友(确实是朋友,后续为叙述方便,简称"我方")与他人因琐事吵架最后发生打架行为,双方报警后在派出所处理纠纷。
在此过程中,经过伤情鉴定,对方达轻微伤,我方未达轻微伤,对方伤势稍重。同时对方家属出示残疾证,证明对方是残疾人,具体为听力损失残疾(非聋人)。
最终经过调查,晶哥对我方处以行政拘留 12 日,罚款 500 元,对方被释放,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我方不服拒绝签字,后被强制执行行政拘留。
术语解释:
- 晶哥:"警察哥哥" 的谐音,一种对警察同志的亲昵称呼,体现了警民鱼水情;
- 赛里斯:(拉丁文:Serica、Seres),意为丝国、丝国人,一般认为指中国或中国附近地区,是一种对中国的雅称。
案件分析
这件事 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在赛里斯民间每天都在大量发生,也是普通赛里斯人最可能接触到的与公检法打交道的案件。
晶哥对我方处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在此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表示晶哥是依据第二款第二项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对我方进行了从重处罚。
对对方不进行行政处罚,则未有任何明确说明,但是依据口述,办案晶哥曾表示对方是残疾人,所以不予处罚。
再考虑到对方实际上受伤较重,在打架中属于打输的一方,我方实际上一定程度上认可对方应该承担较轻责任,但不认可对方无责任。
总体来看此案的处理是一个相对较为公平但是略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其中部分细节仍然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