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圈正义:你的互联网冲浪指南
罗翔爆红是在b站的视频区,很多人说罗翔的爆红是塞里斯法治精神的一次跳跃,但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他的粉丝实际上大多是被他讲述的那些刑事案件当中离奇的剧情所吸引,因为无论罗翔发布了什么视频,他们大多数只会反复刷着“法外狂徒张三”这样一个烂梗,在他们眼里,根本没有理性和法治的光辉,因为这些人嬉皮笑脸的说出这个梗,实际上暗含着他们认为用很脑洞大开的的手段犯了罪并且被判无罪,是一种很酷的行为。
在罗翔最火的时候,我还在大学的校园里,在某个无聊的晚上,我们附近几个宿舍的同学蹲在一起指点江山,到口干舌燥的时候,聊起了当时的现象级up主罗翔。当时我就下了断言,如果普罗大众真的读懂了罗翔的思想,按照当时的舆论环境,他很快就会被批倒批臭,被判定为和CIA联系密切的间谍. 后来某天,某一伙人正在歌舞升平的庆祝某个光荣的胜利的时候,罗老师正在家里认真的读书,他在微博分享了一句读书的感言:“要珍惜德行,却不要成为荣誉的奴隶,因为前者是永恒的 ”,这是他最 接近于被批倒批臭的一次。
首先这本书读起来是很轻松的,因为他是一本畅销书,更确切的说是网络博客文集,没有太多深奥的东西。我读了过后非常开心的,因为我发现罗老师写的东西比我其实高明不了多少,这给了我下笔的勇气,同时我也读出了罗老师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挣扎,我读出了他反反复复的自省,这多少让我产生了一些共鸣。
圆圈是对于正义的隐喻,圆是一个数学上的对象,它可以由解析几何的方程式精确的描述,但是现实当中你却无论如何也画不出一个真正的圆。即使你用圆规在纸面上画了一个看上去很圆的圆,如果你用放大镜显微镜去看这个圆,你就会发现纸面几微米的起伏也会导致这个圆变成一个扭曲的圆。当然你可以投入巨大的精力去研究更加先进的圆规和更加平整的纸,但无论如何努力,你也画不出圆,因为在数学当中定义的那个圆是由没有宽度的线构成的,而这个没有宽度的线是由无穷多个没有大小的点构成的,这些无穷的无形的东西在实际当中永远都不会存在。
使用圆圈作为正义的隐喻强调的是一种理想和现实之间无法逾越的鸿沟,或者按照罗老师反复强调的说法,是知道和做到之间的鸿沟。
关于罗翔本人
他是一个活在矛盾中的人。 他的刑法相关的思想和立场偏向于西方,他认同刑法不光是为了保护正义,同时也是为了限制有无穷野心的权力。而在他自己所接触的司法实践当中,却经常面临着被领导的好恶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不清以留下人治的空间, 有诸多法律之外的处罚比如长达两年的无条件羁押、在媒体公布嫌疑人隐私等都在迫使嫌疑人认罪换取较轻的惩罚。
他强调了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准则的底线,人应该用道德来约束自己才 能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但是他又不断的强调每个人都是邪恶的,如果没有法律正面的约束,整个社会很快就会堕落崩坏。这些充满着邪恶的人,如何才能够用道德去约束自己,构建一个美好的社会?这道题也许他知道永远都不会有答案,所以社会永远都不会自发地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塞里斯没有变成索多玛就应该谢天谢地了。
他痛恨卖淫嫖娼的行为,因为他认为这是上层阶级对底层女性的赤裸裸的剥削,虽然卖淫嫖娼这个行为当中没有任何人受害,但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讲,它没有为社会创造良性的价值,至少是不应该被鼓励的。但是在现实当中,对卖淫嫖娼的惩治行为,是违法执法发生的重灾区。他只是一个行政处罚,所以它的定义非常的不清晰,只有依靠某些部门给出了一个解释作为参考,按照这种解释,联系卖淫女、讲价、搭乘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都可以被处罚,这在刑法学人的眼中,就是一种非常邪恶的惩罚思想、意图和未遂的法令;钓鱼执法也被允许,罚款私了是常有的事,所以这成为很多地方执法机构创收的手段,这当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就是人大硕士雷洋在北京市的一次集中扫黄大行动当中的非正常死亡。但如果你一次性付清一个月的嫖资,那这就是一场不符合伦理的恋爱,完全合法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所以这个社会上的剥削可以批发,但不可以零售,多少有些荒诞。
为什么说这本书是互联网冲浪指南?
因为这本书当中很多内容都是罗老师亲自网络冲浪的时候发表的见解,其中对于这些年非常具有争议性的事件,都做出了有价值的评论。
比如江歌案,作为一个没有法学背景的普通人,我对于刘鑫也是充满了愤怒,认为她应该为这起完全由她引起的凶杀负责。但看完了罗 翔老师的观点之后,我接受了他的说法,刑法根本就不惩罚见死不救,同时刑法又是一个底线非常低的东西,我们不能以超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当事人。我们最应该做的就是自省和换位思考,如果我处在那个场景下,我会勇敢的站出来被男朋友杀死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吗?相信没有人会给出肯定的回答。
在书中也讨论了在互联网管理当中的一些问题,罗翔关于互联网的言论自由问题的立场是非常激进的,他认为互联网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非常充分的保障,即使是那些相互攻击、恶意炒作营销的言论的自由也应该得到保障。因为打着让网络空间更加干净的旗号,而进行各种各样的言论屏蔽,实际上会将整个言论环境带向极权的方向。言论相关的问题,不应该上升到刑法的层面,而这当中如果产生了其他的民事性的违法行为,要遵循民法的一般原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