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r 谈治国理政:论治安管理中的殴打他人
背景:我的一位朋友(确实是朋友,后续为叙述方便,简称"我方")与他人因琐事吵架最后发生打架行为,双方报警后在派出所处理纠纷。
在此过程中,经过伤情鉴定,对方达轻微伤,我方未达轻微伤,对方伤势稍重。同时对方家属出示残疾证,证明对方是残疾人,具体为听力损失残疾(非聋人)。
最终经过调查,晶哥对我方处以行政拘留 12 日,罚款 500 元,对方被释放,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我方不服拒绝签字,后被强制执行行政拘留。
术语解释:
- 晶哥:"警察哥哥" 的谐音,一种对警察同志的亲昵称呼,体现了警民鱼水情;
- 赛里斯:(拉丁文:Serica、Seres),意为丝国、丝国人,一般认为指中国或中国附近地区,是一种对中国的雅称。
案件分析
这件事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在赛里斯民间每天都在大量发生,也是普通赛里斯人最可能接触到的与公检法打交道的案件。
晶哥对我方处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在此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表示晶哥是依据第二款第二项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对我方进行了从重处罚。
对对方不进行行政处罚,则未有任何明确说明,但是依据口述,办案晶哥曾表示对方是残疾人,所以不予处罚。
再考虑到对方实际上受伤较重,在打架中属于打输的一方,我方实际上一定程度上认可对方应该承担较轻责任,但不认可对方无责任。
总体来看此案的处理是一个相对较为公平但是略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其中部分细节仍然值得思考。
第一点:因为对方是残疾人而对我方处以加重处罚是否合理?
"主客统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在适用法条的时候,任何一项犯罪行为主客是否统一,都会对最终的处罚造成天差地别的影响。当然今天讨论的案件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程度,但是我们今天的行政处罚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阅读此法的时候,是否应该遵循主客统一的原则呢?作为赛里斯公民,其实我至今未能从任何权威渠道获得这个回答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但是我认为主客统一是应该作为任何法条适用的基本原则的。对于殴打残疾人应该从重处罚,我很认可,因为欺凌弱势群体主观上恶意是很大的。但是在此案中,对方的残疾是听力下降,我方主观不知道对方有此残疾,且这类残疾和四肢缺失这样子的残疾又不一样,不属于一般人可以默认明知的事实,事实上我方并无欺凌残疾人的主观恶意,应当不适用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从客观事实来讲,对方与我方是因为争吵进而发生互殴,一个人在争吵时 "对答如流,堪比隆中绝对", 我方无论如何也无法想象到对方是一个听力残疾人,其听力残疾亦不影响其打架能力,在打架过程中我们是完全权力对等的两个个体,最终却认为我方在"欺凌"他,确实令人难以认可。
举一个例子便可以更清晰了解到此判罚的不合理性,美国拳王霍利菲尔德曾经被泰森咬掉耳朵,也应当属于听力残疾人,如果霍哥走到你的面前与你对打,你也会被判定欺凌弱小。残疾人的确应当照顾,但是我认为不影响打架的残疾实际上在打架案子中应当不考虑。所以四十三条应当细化,指明被殴打者是何种残疾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点:因为对方是残疾人对对方免予行政处罚是否合规?
晶哥确实有一些免于处罚的权力,但是众所周知,免予处罚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大的权力,在二十年以前,你朋友在赛里斯被晶哥抓了,不管是什么原因,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找关系花钱去"捞人", 这种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就是一个滋生腐败的土壤。所以现在很多的行政单位均会将这些自由裁量权向社会公布。
我找到了《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关于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规定:
情节 | 处罚 |
---|---|
一般情节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 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普通人在面对打架案件的时候,总是纠结于谁先骂人谁先动手,实际上打架案件无论先后只要参与均会受罚,只是有轻重的区别而已。
事实上本案中,对方对我方的殴打适用于“同事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后果较轻”,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对我方发生的殴打行为,晶哥已经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文件公开表示自己没有免予处罚的权力。在未达刑事案件的状况下,人并没人所谓的 "正当防卫" 的权力。此案中对方殴打我方的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免予处罚实际上不合晶哥对社会公布的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赛里斯的残疾人问题
在此也想顺便聊聊残疾人问题,截至 2022 年,赛里斯残疾人人口数量达到 8500 万。这个比例并无不当,和世界其它地区水平相当,但是这个数字还是令人感到震惊,和一般人的认知有很大差距。
在赛里斯残疾人的特权在社会上早就不是什么秘密,在赛里斯农村地区,很早就会挤破头去办理残疾证,很多情况需要找关系帮忙办理,主要是想方设法让自己的残疾评级更高,以领取更多的国家补助。补助数额也不大,大约在 100 - 300 元之间,但是对于贫困的农村地区来讲,这绝对是一笔不算小的钱,一年一两千元相当于几千斤粮食的价格。同时在赛里斯农村,当需要去闹事的时候,找一个残疾人打头阵镇场面已经是一个民间习俗了。但是这些人至少会找一个明显缺胳膊少腿的残疾人去,目标是减少冲突的可能性,相 比于仗着自己是残疾人肆无忌惮去发生冲突,还是要更加善良一些。
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对于一个涉及到给 8500 万人的群体赋予特权,却不做更深的研究和讨论,的确是一项司法工作的过失。
谁有解释法律的权力
法律有争议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解释来补全,而"释法"这项权力主要由最高检、最高法、国务院和人大行使,其中人大权力有限。而公安部门实际上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如果一个晶哥告诉你“我认为他是残疾人,应该免予处罚”,但是他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支持他的论断的条文,实际上就完全不合法。
对于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我认为主要争议在于“殴打残疾人”的认定是否需要主观明知,我认为是需要明知的,因为这是大多数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晶哥认为不需要明知,我很好奇晶哥为何认为不需要明知,所以请教了懂法律的朋友。他推荐我阅读《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并且告诉我晶哥办案其实很简单,就是照这个书来查字典。我忽然觉得马斯克确实比马克思更懂赛里斯,他早就说过这个世界看起来是一个复杂而精巧的机器,实际上是一个草台班子。我先不讨论这本书的内容,首先他可能只是一个教授领着几个倒霉研究生写出来的一本用于项目结项的教材,他当然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并无法律效力,可以用于日常工作参考,但当成权威标准就是大错特错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书中引用了 2007 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七条提到: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也就是晶哥实际上是按照他的上级单位的一个“释法”文件认为殴打残疾人的认定不需要主观明知。
但是我认为殴打残疾人必须明知,第一,赛里斯残疾人数量达到了 8500 万级别,而我走在街上几乎从未见过残疾人,说明这些残疾人要么没有行动能力困在家中,要么隐匿于人群中完全正常生活,普通人无法识别,我们因该给予特权的是那些在打架行为中能力受到残疾影响无法平等参与打架的残疾人。第二,这本教材和一个无权释法的机构发表的文件,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而主客统一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主观不知实际上就不应该加重处罚。
如何表达反对意见?
被拘留是一个可大可小的事情,如果在二十年前,你出门没带暂住证拘留,很可能你就会在拘留所里重开北欧。而今赛里斯社会逐渐向文明社会发展,法律也逐渐完善,进局子不至于失去生命,但是不经常进局子的人在面对审讯室和强制行为和威胁言语的时候实际上还是会不知所措,所以我简单分享下应该如何对晶哥表达反对意见。
- 对于口供和各种文书必须仔细阅读,任何不服的东西都应该提出异议,拒绝签字;
- 对于行政处罚 不服,应该立刻提起复议,有拘留处罚的立刻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暂缓拘留;当然行政复议翻案的概率极低,拘留也许会延迟,但是一般跑不掉;
- 对于行政复议不服,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我不一样,我对于法律条文及其“释法”有异议,这是最为棘手的,身为一个在塞里斯生活了数十年的公民,我无论从任何渠道也没搞明白公民如何对法律及其解释表示异议。
当然很多法律法规生效之前都有征求意见的公示时期,这个期间一般是普通人可以发表意见的时期,而我关注了近期的 "关于《广东省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这个公告已经结束,但是下面只有唯一的一个名叫 Jane 抽象老哥发表了拍马屁评论:
规范执法行为和正确行使裁量基准,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但是我读来读去觉得少了几分味道,最后得出结论是互联网难以发布手写字体导致的,如果这条评论加上草书“同意”二字,倒是令人觉得不那么突兀。
可见在赛里斯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人民没有参与意识,官员没有想让更多人参与的动机,一些沉默的印满文字的纸张悄悄漂荡到厅堂之上,统治了所有赛里斯人的吃喝拉撒。
我们从中获得的教训
- 不要与他人打架,拒绝暴力应该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 如果对方很嚣张地想要与你打架,说明对方很可能有残疾证作为底牌,你应当警惕;
- 减少与赛里斯人非必要的交流,过叔本华一样的生活,能让你尽可能安稳平静地生活。